摘要
欧盟货物自由流动原则的有效实施与欧盟立法中的"例外限制"和欧共体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例外判例"休戚相关,正是这些"例外限制"和"例外判例"在欧盟货物自由流动原则追求效率价值取向的同时发挥了保障公平的功能。我国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成员,在积极筹划"中、日、韩"以及其他涉及中国自由贸易区的背景下,认真研究并吸取上述有关"例外"的立法司法经验,对于涉中国自由贸易区货物的自由流动和我国外贸利益的保护极为必要。
出处
《财会月刊(下)》
2014年第12期102-106,共5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贸易救济工具叠加使用法律问题研究"(编号:12YJA820106)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