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208条增加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监督的规定。新法实施已近两年,调研发现,调解监督数量各地差异较大,一定数量的检察机关尚未开展调解监督工作,同一机关不同时期调解监督数量的变化较为明显。办案数量的不平衡与调解监督理念、对具体监督事由的理解以及监督部门的机构设置存在一定关系。此外,混合式调解模式决定了实践中调解监督的对象不局限于生效调解书。在实际案例中,监督事由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包括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抗诉虽然在调查中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但实际采用最多的监督方式仍是检察建议。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48-157,共10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金
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项目编号:GJY2014C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