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试点中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面临一些认识和操作上的误区。实际上,大陆将要推行的主任检察官制度与台湾地区的做法有很多不同。从长远来看,它是从以人民检察院为办案组织过渡到以检察官为办案组织的一种组织形式和特定称谓。因此不能照搬台湾地区的做法,更要注意实现主任检察官权责利的统一。同时,应当注意确保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合法性,并明确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有关办案决定权的划分。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1-19,共9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