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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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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湾地区检察官的基本办案组织采取单一检察官的"独立官署"制,大部分案件均由一位检察官单独承担、个别运作,虽应受主任检察官及检察长的监督,但主任检察官、检察长相当信任并尊重检察官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见解,给检察官很大独立办案空间。在检察一体制下,主任检察官基本上是中间干部,属于行政职务,并不受职务保障,但他有高度司法行政特征,任务在于分担检察长指挥监督之责。其行使行政主管权责时,必须注意不得侵犯检察官司法事务上之独立判断权责,并保护检察官免于行政干扰。主任检察官本身亦兼检察官身份,得行使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检察官之权限。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28-37,共10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项.
  • 2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项、第3项、第258条.
  • 3台湾地区“法务部”所订“检察一体制度透明化实施方案.
  • 4台湾地区2011年甫通过的“法官法”92条、93条.
  • 5台湾地区“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处务规程”第24条.
  • 6《最高检明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五点要求》[N],《南方都市报》,2014-07-05.
  • 7台湾地区“法官法”第92条(检察长指挥监督权之行使)、93条(职务承继权、职务移转权之行使).
  • 8台湾地区“司法官学院”网站所公布之《司法官养成教育各阶段期间配置表》[EB/OL],http://www. tpi. moj. gov. tw/public/Data/3101154032245. jpg,2014年9月29日访问.

同被引文献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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