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新型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制度的供给不足使得新型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体制建设出现非均衡状态。一方面,银监会体制下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权的制度设计,导致"监管过度",影响新型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体制下,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监管者非专业性等缺陷,导致"监管缺失",使得新型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事件"频发。其结果造成农村新型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管失灵"。解决"监管失灵",应打破金融监管"路径依赖",实现监管权的重构:第一,中央层面统一制定农村新型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办法,并将其监管权安排下移至省级人民政府;第二,资金监管委托第三方实施;第三,规范运行由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48-52,共5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江苏普惠金融发展状况与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4ZDIXM0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