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税收中性主义构建的地方税法体系本应发挥其预设功效,奈因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过渡时期,地方税法缺乏税收法定、税收中性的"天生因子",形成其体系的天生缺陷——不仅税法外部结构安排存在欠缺,其内部结构安排也需调整,最终导致地方税法功效发挥的失常,因此需要对地方税法从体系上进行重整。而地方税法体系重整实质上是一个不断"破与立"的过程:其重整过程,必须以破为首,破除地方税法体系存在的税制缺陷的表层障碍、税法不规范等核心障碍。要先破而后立,以立为本,重在创新;并从重整角度,在理论层面确指地方税法体系新立的目标指向、路径与方略。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73-77,共5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