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价值论上分析,刑法谦抑主义与刑法工具主义分别倚重自由与秩序,前者立足于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因主张刑法在法益保护上只能作为最后手段而显得过于理想化,而后者则侧重于刑法的秩序维护机能,从而规定了大量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犯罪,存在着权力过度扩张的风险。基于合理地组织对犯罪反应的需要,中国刑法应当倡导一种父爱主义立场,以求刑法干预能够在谦抑主义和工具主义之间达到最佳平衡点。其中,二元化犯罪模式即是这一立场的集中体现。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20-128,共9页
Jiang-huai Tribune
基金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政策制约刑法解释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实践研究"(13CFX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