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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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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 2014年11月27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年第1期12-20,共9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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