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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民自治法律体系的完善——从“权利优于公共组织”之逻辑关系切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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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有关居民自治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构成,其主要规范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任务和运行等事项,对居民自治权鲜有提及。以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与"权利优于公共组织"的逻辑不符,使"居民委员会治理"代替了"公民自治",阉割了自治权的应有内涵,扭曲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居民自治立法应当重构居民自治组织之法律性质,突出自治权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地位,并通过制定《居民自治法》形成以居民自治权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
作者 周海源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第1期82-86,共5页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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