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提出"少数民族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开始,到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以《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为主干,各级、各部门法规、规章为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乡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民族乡法制建设带来如下启示: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是民族乡法制建设的重要政治保证;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民族乡法制建设的重要支撑;为社会经济服务是民族乡法制建设的动力和生命力;与时俱进的动态发展是民族乡法制建设的源泉。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19-122,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