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事求是地说,当前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权力的行使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行使人事任免权过程中,基本上遵循党委、人大、政府,也包括政协在内的协商机制,这其中党委居于核心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们的领导核心,这是宪法规定的。因此我国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对于“一府两院”的重要干部拥有提名权和推荐权,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自己的权限,对党委推荐的干部人选进行表决,这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我们不要先入为主地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人事任免权就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独立任免干部,或者人大常委会否决党委的提名推荐,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任免干部就是拥有人事任免权的表现,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