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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产业入口与出口的版权风险及解决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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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出版产业的经营模式演变为入口的版权授权与出口的许可使用。入口的版权风险为版权未获授权的侵权风险,出口的版权风险则为私设权利技术保护措施规避的侵权否定性风险。该两种风险具有规模化与复杂性,入口的版权风险应通过构建版权交易平台以及匹配的制度改进予以解决;而出口版权风险的解决路径为确立规避私设权利技术保护措施的责任制度。
作者 刘铁光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4期54-56,共3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金 "法治湖南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阶段性成果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信息消费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中期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数字出版商)应该为网络用户上传作品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是:网络服务商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上传的作品系属侵权,或者在权利人通知其删除侵权作品或断开侵权链接后,仍不采取相关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侵权责任.
  • 2比如“韩寒等诉百度丈库案”、“何勇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等.
  • 3近千名博士硕士起诉万方公司侵犯论文著作权,http://ipo.klmy.gov.cn/dxal/bqal/Pages/1wzuq.aspx,2014/7/9.
  • 4期刊发表版权作品是作者授权期刊复制与发行,期刊应该为复制权与发行权支付对价.期刊通过公告这种格式条款的方式,要求作者转让或许可所有版权的内容,属于排除作者除复制与发行等其他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 5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通过行为成立合同只有在双方之前形成的交易惯例或明确约定为前提,但期刊难以证明单个作者与其之间存在这样的交易惯例,尤其是作者在某种期刊上首次发表论文.
  • 6根据对《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的反对解释,如果规避的技术保护措施不是用于保护著作权或相关权的,而是非版权内容,则不应承担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 7传统期刊是通过声明或公告的方式获得授权,但这种公告获得授权的效力存疑.而期刊数据库获得高校的转授权,是以学生获得硕士(博士)获得学位为前提获得的授权,其不是学生的真实意思表达,高校并未获得合法的授权.
  • 8我国已经于1998年成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主要功能是计算机软件版权、版权登记与版权质权登记,其下属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具有版权贸易与代理的职能.可以按照本文所设计的方案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改造,形成中国的版权交易平台.

同被引文献9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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