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在我国已积累丰富的研究成果,而对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则稍显薄弱,常常以附带品的形式呈现,缺乏充分的论证。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以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为基础,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原告资格作出适当修正,在此基础上,建立标准对典型的侵犯公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分析,确定当前应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类型。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44-48,共5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调研项目"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
项目编号2014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