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英国法治还是德国早期的法治国,形式主义法治之下的议会立法不受限制为法治蒙上了一层工具主义的阴影,缺乏宪法约束的本质是对人权和基本权利保护的淡漠。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形式法治主义已然被实质法治主义所取代,并突出和强调人权保障和法院的作用。但是,形式法治的工具属性不仅不能改变,反而应是法治国家理念之根本。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28-31,共4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