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对这段话应该怎么理解?其中是否有新意?新意是什么?笔者在此尝试着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31-34,共4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