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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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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对这段话应该怎么理解?其中是否有新意?新意是什么?笔者在此尝试着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作者 马岭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31-34,共4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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