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罪谋杀罪在本质上是通过罪名变更方式进行加重处罚的犯罪类型,应当作为结果加重犯的间接加重模式。重罪谋杀罪的理论构造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研究不乏启发意义。具体而言,在类型归属方面,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应当包括通过罪名变更加重刑罚的结果型转化犯。在法理基础方面,预防犯罪理论、生命至上说、双重归责原则对于正确理解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根据有积极意义。在成立范围方面,重罪谋杀罪的内在危险要件、因果关联性要件以及责任要件可以作为结果加重犯的限制因素。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48-160,共1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