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宅基地置换实践是否触及土地所有权从集体到国有的变更,可以将置换区分为征收置换和协议置换两种形态。但各地的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实体上抑或程序上对这两种置换模式并未予以界分,这样便产生了公权力越界和私权利弱化等问题。宅基地置换项目的启动应以行政许可为必要,即以公权力的介入为必要。征收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性质为行政法律关系,政府既具有公权主体的身份,也具有私权主体的属性。然而协议置换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政府与置换协议法律关系一般无涉。征收补偿和协议补偿的标准应体现差别待遇,两者补偿标准究竟孰高孰低,颇值研究。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91-97,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喻文莉教授主持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法律问题研究"(14BFX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