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对信任的关注,来源于社会信任危机的来临以及法律对信任危机干预的可能性。社会信任危机的社会本质是时空错乱,既表现为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心理危机,也是制度转型的危机所在。在传统社会中,法律不能直接建立有效的社会预期,而是经由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同构而形成。因此,传统社会中的信任与法律表现为弱相关关系。与此相对,现代社会中,法律无需通过社会规范这一桥梁就可以建立强有力的有效社会预期,使得法律与信任表现为强相关关系。社会信任危机的法律治理在于信任结构的法律改造,即在宏观上,通过改善社会结构,建构社会结构与法律制度一体化的社会系统,消除社会主体的时空错乱感;中观治理上,通过稳定的法律系统建构稳定的法律预期;微观上,则通过法律对不信任的干预,建立系统的社会信任保护机制和对不信任的惩罚机制。当然,社会信任危机的法律治理还需要治理法律自身,防止法律成为社会信任危机的源头。
出处
《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84-190,共7页
Probe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科研项目"司法信任研究"(2014-XZRCXM008)
项目负责人:张善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