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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而有为,“畏”不敢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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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安徽省调研时说:"在对待党和国家事业上始终保持进取之心,在对待人民赋予权力上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在对待个人名利地位上始终保持平常之心。"敬畏之心,是指人们所怀有的一种敬重与畏惧心理。"敬",体现出一种认识态度,促使人们要"有所作为";"畏"表示一种界限,警示人们应"有所不为"。人民警察手中掌握着一定权力,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诱惑,稍有不慎,便会"一失足成千古恨"。
作者 张磊
出处 《党员干部之友》 2015年第1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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