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某于2012年8月28日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程从事电工工作,建筑公司对王某进行工作安排,为王某发放劳动报酬.但建筑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11月5日.王某因身体不适提出辞职。王某认为.建筑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还拖欠其工资,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中请.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拖欠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第1期36-37,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