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7月,张某入职某汽车配件制造公司,从事生产车间操作工作。2008年8月,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9月24日,张某向公司提出婚假申请,期限为2014年10月8日至10月17日。公司经审核,同意了其婚假申请。2014年9月28目.经公司董事会决定,2014年10月(具体日期未定)公司将整体搬迁至本市另一工业园区(距原厂约5公里),并于当日发出搬迁公告。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第1期43-45,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