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其实质是构成人格混同的。一般发生以上情形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出处
《现代工商》
2014年第3期78-79,共2页
Modern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