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遗忘是常态,传统遗忘权过渡到了数字被遗忘权阶段。被遗忘权从广义理解应为主体对其数据享有的删除并防止进一步扩散的权利。尽管学者对被遗忘权(删除权)认识不一,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17条对其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各自的适用条件、范围和例外情形。我国应通过市场、编码(技术)、行业规则和法律等方式,特别是完善立法,有效保护数据主体的数据。
出处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5年第1期30-34,共5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FX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