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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的“生前遗嘱”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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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机构“生前遗嘱”制度(Living Wills)可谓舶来品,2010年7月,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明确了“生前遗嘱”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责任主体,要求资产规模超过500亿美元的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率先实行。2011年,英国金融服务局(FSB)就这一制度的框架设计和价值追求提出了基本构想。FSB将资产规模、复杂度、关联性、可替代性程度等作为金融机构是否设立“生前遗嘱”的判别标准。2011年11月20国集团(G20)戛纳峰会,正式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制定处置方案,当其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作者 丁建臣
出处 《中国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04-104,共1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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