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大学生的土地权益问题进入人们的视线源于近年的征地热潮,农村大学生作为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的特殊群体,入学前为农业户口,入学后户口迁入大学所在城市,变为城市户口。这种身份上的变化使得集体组织对其享有的土地补偿实施完全补偿、部分补偿和完全不补偿三种做法,后两种做法显然损害了农村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文从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方面分别阐述不同情况下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的归属,强调农村大学生的土地权益不以户口的迁移而丧失,并试图提出维护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的对策建议。
出处
《经济界》
2014年第6期59-62,共4页
Economic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