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刑法学理论对侵占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会导致在间接占有、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和共犯偏离中出现处罚漏洞。刑法典中相近行为类型的罪与罪之间的关系大致可分为纯粹互斥、互斥且择一以及重合关系三类,其中重合关系产生处罚漏洞的可能性最低。"罪质重合说"因忽略犯罪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而不可取。补正解释方法和"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适用的前提是立法者已明确表示希望毫无遗漏地处罚某类行为。通过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作重新解释,即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解读为囊括所有委托物和脱离占有物,可以在刑法教义学层面实现对侵占罪全部处罚漏洞之填补。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36-146,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