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司法机关之外的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干预司法审判时都要追究其责任。从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过问登记制是干预追责制的雏形,但是存在着不少缺陷,表现在过问登记的动机、对象范围和惩戒措施等方面。干预追责制是对过问登记制的超越,其实践价值表现在主体的扩展以及内容上的丰富与完善。当然,干预追责制还需要完善提升,这包括实行办案责任制、建立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进司法系统去"地方化"和构建法治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等,这样才能够全面推动司法独立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实现。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04-108,共5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适用方法研究"(11CFX002)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实现个案正义的法律方法论研究"
负责人孙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