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点】
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提起异议的事由是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在基于对普通债权作为异议事由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则案外人有权就特定标的物提起异议之诉,该保留条款有效。【案情】原告:某汽车金融公司第一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第二被告:范某第三被告:陈某2008年3月31日,原告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经销商融资协议》一份。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61-63,共3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