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固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未成年犯罪人也是转型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弊病的受害者,他们实际上是犯罪的载体,因此对他们应当淡化刑罚的惩罚色彩,将社区矫正作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主导处遇模式;又由于未成年犯罪人具有身心发育不成熟、自制力差、可塑性强等特点,因此需要进一步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功能从监禁矫正和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功能调整为强制改善功能。这将有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正当性与科学性,逐步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4年第5期146-150,共5页
China Prison Journal
基金
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研究”(XZQNCXTD2013-0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