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定量与司法定量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定量模式关系到一国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基于刑法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与社会防卫的角度,司法定量是犯罪定量模式选择的应然目标。但我国一直以立法定量模式为行为的入罪标准,要想将其转变为司法定量模式,需要突破理论和实践上的改革困境。这种改革困境实际上根源于所移植的外来制度与本土资源的冲突,我们应通过对刑法现有立法和司法环境的调整,为司法定量模式的引入构建可衔接的刑法环境。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72-76,共5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