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以后,需要进一步解决行政拘留的合理定位问题。将行政拘留纳入刑罚体系,不仅是践行国际公约的要求,而且也是有效保障人权和强化法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在将行政拘留纳入刑罚体系之后,应当以对某种危害行为是否有必要适用人身自由罚为标准,来对犯罪与行政违法的范围进行合理的划定。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68-72,共5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治的范式研究"(编号:14CFX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