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立法中没有对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予以定性,司法实务中也缺乏统一指导。信用卡及其所附信息的真实性是区分"伪造"和"变造"的标准,更改信用卡磁条身份等信息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单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重复实施数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应先判断构成牵连犯的次数为单位,剔除因牵连关系不单独评价的犯罪,再根据剩余可评价的犯罪行为中罪名异同的,按连续犯或数罪并罚处理。
出处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85-88,共4页
Shanghai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