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概况
2009—2010年,南京市某境外上市公司14名大股东通过其注册在英属维尔金群岛(BVI)的离岸公司——FA公司,两次减持其境外上市主体Y公司6500万股和5700万股股份,累计实现转让收入逾18亿港元。对这两笔境外减持分配收益,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依据屑民纳税人须负全面纳税义务的原则,成功追补税款24760万元。该案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案例,也是我国首个通过界定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背后居民个人股东纳税义务成功进行反避税的案例。
出处
《国际税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67-69,共3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