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纳税人税务信息不但是征税机关确定应税事实的关键性信息,同时也关涉纳税人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具有价值中立性、财产性、脆弱性等特征,在现实生活中容易受到征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第三人的侵犯。在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权得到法律普遍认可的当下,应当在我国现行税法中确定纳税人税务信息中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受到征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及第三人保护的规定,以达到既合理保证国家税权的有效形式,又切实地保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的目的。
出处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63-68,共6页
Ludong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人为本的税收法治观研究"(10BFX010)
中国法学会2013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税收信息管理法制创新研究"(CLS(2013)C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