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有人权是人权的"应然"存在,即指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权的"理想意图"和"观念力量"。应有人权对人权的发展具有奠基意义、批判和参照意义。从人权理论史来看,自然权利学说构建了第一个应有人权观的体系,而马克思则对此进行了科学的超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有人权观科学发展,当以马克思主义应有人权观为基础,结合社会主义的阶段性特征,从个人人权意识的塑造、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张扬以及推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中着手。
出处
《桂海论丛》
2014年第6期23-29,共7页
Guihai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西方左翼参与民主的理论形态与实践模式研究>(10KS016)
湖南省社科规划项目<公民资格发展和扩大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研究>(11YBA295)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湘潭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开放课题(12my001)
湘潭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3批面上资助项目(11QDGG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