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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报党刊发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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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作者
成初
出处
《广东印刷》
2014年第6期3-3,共1页
关键词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
收入
印刷
发行
党报
国家税务总局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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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报党刊发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J]
.印刷质量与标准化,2014,0(12):7-7.
2
文化单位转制后享受税收优惠[J]
.时事报告,2009(5):6-6.
3
文化单位转企支持政策出台5年内免征所得税[J]
.党政干部参考,2014(10):56-5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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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化单位转制后将享受税收优惠[J]
.印刷杂志,2009(5):93-93.
6
党报党刊发行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J]
.中国印刷,2009(11):5-5.
7
文化体制改革出台税收优惠政策[J]
.江淮,2009(5):6-6.
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2005,0(6):18-19.
9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2005,0(6):19-21.
10
党报、党刊转制为文化企业,其发行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J]
.新闻战线,2009(5):17-17.
广东印刷
2014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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