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引导、促进、规范我国的非物质文化旅游产业,应由国务院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条例》,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资源属性,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本真性、整体性、活态性、就地性原则。管理体制方面,主张由旅游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共同组成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制度方面,应依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以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发展的实际,设计具体可行的保护制度;经营模式方面,建议采行特许经营模式;行政指导方面,应对相关行政指导作系统的立法安排,涵盖行政指导主体、行政指导方面,应对相关行政指导作系统的立法安排,涵盖行政指导主体、行政指导方式、行政指导程序、行政指导的保障措施、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等事项。
出处
《经济师》
2014年第12期98-99,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