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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中“FRAND”義務的司法認定——“華爲技術有限公司與IDC公司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上訴案”探析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of “FRAND” Obligations in the Licensing Fee Dispute of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An analysis of “the appellate case on the Licensing Fee Dispute of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between Huawei Technology Co.,Ltd.and 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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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释义》第2条之(五)之解释,标准是指“对重复性实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出处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14年第5期45-48,103-107,共9页 Chin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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