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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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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出处 《环保工作资料选》 2015年第1期31-32,F000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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