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一项基本权利。小股东该项权利正常行使几乎完全依赖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以对公司控制,欺诈压制小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正常行使无法进行。由于公司法规定的模糊和笼统,小股东采用股东会会议召集权、股东派生诉讼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权等救济手段只能是间接的。为此,须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建立完善有限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程序法体系。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90-94,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11YBB158)的阶段性成果
民商法学湖南省重点建设学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