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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形而上学基础及其形式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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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界对自然状态的研究认为,强力不能作为合法性的来源,相反,人被赋予的天命般的自由是一切法的合法性基础。以此为基础,任性选择与意志选择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道德性是一切立法合法性的来源,从而构成了法律的形而上学基础。在此基础上,"自由—责任—义务—法权"是法律体系能够展开的形式依据。如果将法的普遍形式原则贯彻到实际生活经验中,就是具体的法律条文的来源,也即法律的形式建构。
作者 陆春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71-174,共4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 2黄裕生.社会契约的公式与主权的限度——论卢梭的主权理论[J].浙江学刊,2012(6):25-35. 被引量:3
  • 3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M].张荣,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98-103,229.
  • 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北京:三联书店,2003..
  • 5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43.

共引文献203

同被引文献12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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