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自然状态的研究认为,强力不能作为合法性的来源,相反,人被赋予的天命般的自由是一切法的合法性基础。以此为基础,任性选择与意志选择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道德性是一切立法合法性的来源,从而构成了法律的形而上学基础。在此基础上,"自由—责任—义务—法权"是法律体系能够展开的形式依据。如果将法的普遍形式原则贯彻到实际生活经验中,就是具体的法律条文的来源,也即法律的形式建构。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71-174,共4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