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证券法》与《刑法》的规定,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几乎没有差异,其区分主要在于情节是否严重。8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19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大量符合"情节严重"甚至"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仅以行政处罚了结,有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则以"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定罪量刑,反映出我国内幕交易规制立法的缺陷。应当提高"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引入新的评价要素。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5-20,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助项目"内幕交易罪刑事判决阙如的成因与反思"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