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三合一"试点工作形成了多种模式,各种模式均有其存在的基础和代表性。中央决定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要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三合一"试点。在此背景下,适度实行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的集中管辖,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职能成为当然选择。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的角度来说,未来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集中管辖,应当在"三合一"试点取得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按区域设立若干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来统一管辖全国知识产权案件。地方高级法院不应当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终审将主要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体系内完成。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18-122,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