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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政府规制立法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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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信息社会,企业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广泛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大量个人信息泄露或被滥用。中国目前欠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制度,仅仅依靠传统的私法救济方式,不能为个体在个人信息方面提供有效、充分的保护。保护个人信息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当进行政府规制,以兼顾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流通,实现利益平衡。西方国家的相关多样化制度规范途径,均服从其现有的制度体系和现实条件。基于中国企业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的途径、方式和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统一立法,针对企业信息行为的不同环节中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进行规范,应当遵守限制过度收集原则、合理使用原则和安全保障原则,立法中也应当肯定行业自律的价值,鼓励行业自律的发展。
作者 王红一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电子政务》 CSSCI 2015年第2期73-82,共10页 E-Government
基金 2012年广州市法制办招标课题"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部分成果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16

  • 1张靖钰.个人信息权初探[J].新疆社科论坛,2006(1):29-31. 被引量:6
  • 2周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保护问题[J].法学,2006(6):57-62. 被引量:13
  • 3[日]奥平康弘.《知情权》[M].日本株式会杜岩波书店,1981年版.第384-385页.
  • 4齐爱民,侯巍.《电子化政府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 5[日本]1999年3月,《居民基本注册改正法》
  • 6《关于对行政机关所持有之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
  • 7《个人信息保护法》
  • 8《关于保护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法律》
  • 9《关于保护独立行政法人等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法律》
  • 10《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

共引文献76

同被引文献20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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