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用的组织形式,但我国关于普通合伙人附带收益如何征税在理论上并无定论,在税收实务中也没有统一规定。本文首先介绍美国各方关于附带收益属于资本利得亦或是普通收入的理论依据,进而分析讨论各种理论的利弊,最后借鉴提出一种折中的解决方法——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为基础,与允许普通合伙人决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纳税比例的自由选择权相结合的方式纳税,若普通合伙人不作选择则按普通收入税税率纳税。
出处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第6期16-20,共5页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 Tax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