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有限制地赋予了省级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务的权力。但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中最大的一部分,绝大多数集中在县级平台,需要经过省级政府在有限额的范围内代为举借,并不能解决目前融资平台债务的宏观及微观风险。从宏观经济运行角度和微观风险管理角度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进行分析。建议在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框架尚未建立之前,要解决好融资平台的债务存量问题,创新融资平台管理模式,防范债务风险,提升融资平台盈利能力。
出处
《对外经贸》
2015年第1期112-114,共3页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