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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城乡各种形式合作(集体)经济实现劳动群众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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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作者 孙仲彝
出处 《上海集体经济》 2015年第1期13-1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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