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是境外私募投资者常用的投资工具。随着我国金融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领域的运用日益频繁。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对赌协议的效力长期存在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PE对赌第一案"——"海富案"的对赌协议效力之认定,为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领域的应用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不仅肯定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也为对赌协议当事人防范对赌风险,提供了法律指向。
出处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第6期76-80,共5页
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