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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款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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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挪用款的使用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作为挪用款的使用人,本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无罪,二审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主犯获刑七年,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作者 黄位国
出处 《特区法坛》 2014年第12期61-63,共3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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