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通常体现为对计算机程序的具体应用。由于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抽象性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上述发明专利撰写所作的特殊规定,目前此类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经常体现为功能模块。在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对此类发明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功能性特征的规定引入说明书的限制将直接影响其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文将主要着力于通过对域外法的观察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以期梳理出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有益规则。笔者认为,至少对于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明确表述的发明目的,权利人应当公开比功能模块及其连接关系更为详细的具体技术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法对于激励创新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而与该发明专利的发明点无关的实现该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参照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手段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明确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来实施。
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5年第1期80-84,共5页
China Invention & Patent